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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重庆风险代理律师 网址: http://www.fxdllawcq.com/ 时间:2022/03/22 58:41
私募股权,即私募股权投资(Private Equity,简称PE),是指投资于非上市股权,或者上市公司非公开交易股权的一种投资方式 。那么,私募股权投资的有哪些特点?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私募股权投资的特点
要研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存在性问题,首先要研究私募股权投资的特点。私募股权投资主要是针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投资者等所持有的企业股权实现价值增值后再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其最主要的特点是投资的高风险性和专业性。具体表现为:
1.投资期限长,流动性差。私募股权投资是一种实业投资,所投资企业的股权实现价值增值需要时间,难以在短期内调整投资组合;私募股权投资的投资对象主要是非上市企业股权,往往不存在公开的股权交易市场,投资者大多只能通过协议转让股份,投资缺乏流动性。
2.投资对象的风险性高。私募股权资本所投资企业,不论是处于初创阶段的创业企业,还是需要重组的大型企业,或者是处于急需资本快速发展的企业,都蕴涵着较大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3.投资的专业性强。私募股权投资对投资者的要求较高,投资者必须对所投资企业所处行业有深入了解,而且还须具备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经验。这样投资者才能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并有能力对所投资企业实施监督。此外,为实现所投资企业的价值增值,往往还需要投资者利用自身的专长、经验和资源向其提供必要支持。
4.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严重委托—代理问题。信息不对称是普遍现象,但该问题在私募股权投资中表现得尤为突出,它贯穿于投资前的项目选择、投资后的监督控制等各个环节中。投资者在事前选择投资项目时,由于信息不对称使得其很难对所投资企业做出准确评估,企业家或经理人比外部投资者更了解企业的真实状况,但他们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往往会夸大正面信息、隐匿负面信息来提高对企业的估价,引发逆向选择问题;在获得投资后,由于信息不对称可能导致严重的道德风险,企业家或经理人奉行机会主义政策从而可能损害外部投资者的利益。
私募股权投资的上述特点使得单个投资者从事私募股权投资的成本非常高,必须支付大量成本对投资项目进行调查、筛选和监督控制。由于投资规模大、期限长、流动性差、风险高、难以通过分散化投资来有效降低投资风险以及信息不对称产生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导致外部融资非常昂贵甚至变得不可能。
二、私募股权合伙纠纷
典型的私募股权投资的本金和收益的返还是不确定的,而且它的收益和本金是在项目取得收益基金退出后取得。而现实中一些私募基金为了增加对投资人的吸引力,为了便于募资,往往承诺定期返本返息。一旦投资人的本金和收益兑现不了,可能引起私募股权基金内部,比如有限合伙人要求起诉这个基金和管理合伙人兑现本金和收益。目前来说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之间的这种纠纷,是非常多的一种纠纷。
1、投资人收回本金和收益的法律定性
依照《有限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要获得收益或本金,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
如果投资人依据合伙协议以及与合伙人签订的其它合同文件主张取得本金和收益的,这类纠纷进入司法程序以后,最核心的一个争议问题就是有限合伙人它的主张要求兑现本金和收益,是基于投资关系还是借贷关系。
对于这类的争议,一般来说,投资人主张要求按照投资关系来进行处理,基金方面主张按照借贷关系来处理,认为这个钱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到底是投资还是借贷,实际上是这类纠纷需要解决的一个前提性法律问题。从目前大量的案例来看,这类纠纷的裁判指向最终认定名为投资实为借贷,排除《公司法》、《有限合伙企业法》的适用,直接适用《合同法》,依据合伙企业内部所签订的入伙协议、合伙协议或者其他的合同文件来进行处理。收益和本金的兑现也是完全根据不同的案例,不同的案境,依据所签协议文件来进行界定。
与该争议相关联的问题就是企业之间借贷效力的认定,依据贷款通则的一个基本原则,企业之间是不能借贷的。
自2013年在全国上市审判工作会议上专门谈到企业之间借贷效力的认定问题,目前这种情况下,不宜再以一刀切的方式,来处理企业之间的这种借贷,需要区别不同的案情,进行区分认定。
主要是如果借贷的企业虽然不具备这种金融经营的资质,但是这种借贷是一种临时拆借资金性质的,而且本身也不是以民间借贷作为日常的业务,不是以收取利息为主要的盈利方式,这样的情况下,企业之间的借贷可以被认定为有效。相反的另外一种情况,如果企业不具备金融经营资质,但是仍然以对外借贷作为主营业务,且以利息收益作为主要的利润来源,这种情况下的企业借贷,还是要被认定为无效。实际上在2013年上市审判工作会议召开的前后,各地都有一些判例,判决确认企业之间的借贷是有效的,但从总的认定数量上看,认定企业间借贷效力有效的数量还是比较少。所以目前还不宜说企业间借贷效力已经完全得到认可。
2、不规范私募股权投资引发的刑事犯罪
私募股权投资的特征为:
不公开募集;
投资人特定;
不承诺保底收益;
工商登记。
但是在现实当中,大量的所谓的私募基金的运作都不符合这四个特征。比如面对不特定的群体,采取电话、短信的方式,甚至是各种各样的推荐会来进行推广,销售所谓的基金份额或者所谓的理财产品,最关键的是承诺保底收益,而且这个保底收益是比较高的,远远超出基准利率的四倍,可能还会约定一个高额的违约金,除了借款关系还设置一系列担保。
另外吸引的投资人都不经过工商登记,所有的内容都体现在合同文件上。这种运作方式和典型的私募基金运作方式有诸多不同,它的整个资金流和现金流如果能够维持住的话,这个链条能够运转下去,一旦资金链断裂,就会牵涉到刑事犯罪,即非法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这两个罪名的行为表现都比较相近,在定性上非法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可能还有一个返还的过程在,但集资诈骗根本上就没有返还的意图,直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两个罪名它的追诉标准和刑罚也都不一样,相对来说集资诈骗刑罚责任更重一点。
从上述可以知道,私募股权的一些相关内容,如果有什么问题,您可以找相关律师帮忙处理,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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