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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重庆风险代理律师 网址: http://www.fxdllawcq.com/ 时间:2015/11/21 00:21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
1、券商集合理财产品
(1)由证监会设立和监管。
(2)由证券公司专营;投资门槛大致为5-10万。
(3)券商可以以自有资金参与所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与客户风险共担收取业绩管理费。但是,这种产品已经逐渐演变成由券商负责管理的共同基金。
2、信托公司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1)信托计划是由银监会设立和监管。
(2)信托公司不负责其投资管理,聘请其他投资管理人负责,即投资顾问。
(3)投资顾问以自有资金参与基金投资,投资顾问收取一定的固定管理费和一定比例的业绩表现费。
3、公司型私募基金—管理自有资金的投资公司
单个企业或者多个企业联合出资成立投资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其实际上也是以公司形式通过证券投资进行集合理财,也属于合法的私募基金。
但是该形式要承担较高的税收(双重赋税问题)和管理成本,因此这种形式不多见。
4、民间君子协议型私募基金—账户委托理财
私募基金的管理人以工作室、投资管理公司等名义,以委托理财方式为投资者提供理财服务。
委托双方通过协议商定利益分成比例,投资管理人负责资金帐户的日产交易,委托人进行交易监督,但不能进行证券交易。这种形式灵活、方便,但是缺乏一定的约束力。
综上,目前最受市场关注的是信托型私募和帐户委托理财。
All Right Reserved 闽ICP备14008085号 孙远强律师 重庆风险代理律师 律师执业证书号码: 15001200310454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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