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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重庆风险代理律师 网址: http://www.fxdllawcq.com/ 时间:2017/08/15 00:45
我们知道,企业为了融资,可以向银行贷款,也可以上市发行股票,也可以私募基金。我国法律对私募基金的设立作了严格的规定。那么,私募基金设立的条件有哪些呢?私募基金有哪些组织形式呢?今天,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私募基金成立条件:
(一)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允许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使用“投资基金”字样。
(二)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可以使用“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基金”等字样。
(三)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5亿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1亿元;5年内注册资本按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书)承诺全部到位。”
(四)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五)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六)基金型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基金型企业可申请从事上述经营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项目,但不得从事下列业务:发放贷款;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
(七)管理型基金公司:投资基金管理:“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3000万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All Right Reserved 闽ICP备14008085号 孙远强律师 重庆风险代理律师 律师执业证书号码: 15001200310454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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